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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下岗”违法申诉人被通知“下岗”

1998-07-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这起纠纷是在申诉人李元秋与被申诉人北京招商国际运输公司之间进行的。李元秋于1996年8月1日同北京招商国际运输以司(以下简称“北招公司”)签订了担任客运部出票员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自1996年8月1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1998年3月12日,该公司客运部经理宣布:李元秋待岗学习。4月22日,该公司通知李元秋,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围绕北招公司的这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双方产生争执。

在原单位进行优化组合的情况下,原签有合同的申诉人下岗并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朝阳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这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纠纷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是不可避免的,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形并不鲜见。这一案件并不复杂,但它却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它至少在两个方面告诉人们:第一,签有合法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应遵守合同内容,甲方尤其不能以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法规的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一旦双方产生劳动关系纠纷,一定要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从这点来说,知法、懂法是十分重要的。(摘自《北京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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